2)第189章 186.节目播出完毕_谈个恋爱就出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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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我像某些“神秘的”学说所认为的那样“孤独地”存在,这一个体和他的公共环境以及生活环境是“互惠的关系”。作为“一个社会的、具有公民特征的自我”,他所要实现的自我不是抽象的,抽象的自我“适用于一切,因而什么也不适用”。按法官的话说,从这一点来看,诸如缔结婚姻、有一份工作或有用的职业、承担民事性或制度性责任,这些都是基本的。然而,不能因此就说,由此带来的义务会从外界约束这个人,“外在于个性”,限制他的自由。对唯美主义者这个“附属的人”而言,“偶然性起着巨大的作用”,伦理模式的个体与之不同,他把自己要服从的要求看做一个可起作用的社会因素,他的性格充满了这些义务所赋予的精神。在此意义上,普遍性不是“外在于个人”,相反,二者是合为一体的。对于那些在个人看来只属于自身的义务,他会自发地履行,并赋予其具体的表述。这真正是“良心的秘密”——个人生活“按其可能性同时是普遍的,哪怕不是直接的”(《非此即彼》ii,第260页)。因此,本来乍看之下,二者的隔阂有可能破坏伦理观的统一性和一致性,现在这一隔阂已经明显消除。

  那么,《平衡》里所解释的观点到底有多么全面呢?我们拿它与审美的存在模式作比较,它是不是提供了唯一的另外一种选择呢?更重要的是,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一个人在生命历程中遭遇的所有问题?对于这后一个问题,法官本人有时也似乎心存疑虑。在这里和在之后发表的《人生道路的各个阶段》中,他一再出现,引人注目。表面上看,他自信满满,不过,这自信的背后却隐藏着紧张和压力。正如我们所看到的,在一些地方,对遵从道德观的人来说,他主要关心其生活的主体特性,即生活经验的质地。不管他在别的地方多么努力调和伦理模式的普遍内容,事实依然是,他在这些地方强调的不是普遍的或共同的标准是否实用,而是行为者用什么方式理解自己的行为、自己信仰的深度,以及他对自己有多真诚。我们很难将这一点和一种观念隐含的意义脱离开来,这种观念即,最终而言,每个人必须找到自己的路,穿越一系列内在的理解;这一理解公平对待各人的独特个性,并且,不管显得多么矛盾,最终使其得以超越伦理模式的界限。在《非此即彼》和《人生道路的各个阶段》中,法官开始长篇大论,到最后却令人不安地怀疑起伦理观的自足性及其基本范畴:在这两部著作,尤其是在《人生道路的各个阶段》中,他承认,某些“与众不同的”个人在努力实现伦理的基本原理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。不过,他在这里只是谨慎地讨论了提出的问题,小心地留出余地,显然不太有意向正面解决。另一方面,《恐惧与颤栗》则清楚而雄辩地表述了它们引起的怀疑,其背景清晰地将伦理的观点与宗教的观点对照起来。他在《平衡》里怀着犹豫、多少躲闪着接近的边缘地带在这里得以被跨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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